甲公司软件设计师完成了一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。之后,乙公司软件设 计师也完成了与甲公司软件设计师相同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。甲、乙公司 干同一天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。此情形下,( )是专利权申请人。
甲公司
甲、乙两公司
乙公司
由甲、乙公司协商确定的公司